一、不宜采用數字作為商標
以數字作為商業標志設計在許多國家認為其缺乏顯著特征,并且數字為全人類所共有而不應歸某一生產者所獨占,因而不給商標注冊。有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數字可作為商標注冊,但以該商標已經廣泛使用或已出名成為名牌為條件。
二、商標所用外文要沒有姓氏的含義
一些國家的商標法規定,用姓氏名稱作為商業標志-設計必須征得本人同意。如本人死去不久,則要征得其法定代表機構或代理人的同意。我國有些商標所附英文恰巧就是外國人的姓氏名稱或有姓氏的含義。如“紫羅蘭”商標的英文“Violet”,就是英國人的威奧萊特的姓氏音相同,這樣的商業標志-設計在國外注冊時都遇到了困難,有的根本不能注冊。
三、商業標志設計不能用地理名稱
用地理名稱作商標,只能說明商品的產地,起不到使消費者辨認商品生產者的作用,而且容易造成產地的混淆。在國內市場上以地理名稱作為商標的為數很多,如黃河牌汽車、北京牌彩電等,但出口的商標最好不要使用地理名稱。
四、商標的文字、圖形、顏色等應避免有不好的含義
有的國家商標法根據本國的風俗作了一些特殊規定,或者在習慣上忌用。所以就要求我們對出口商品進行商業標志-設計時,應注意要和各地的社會文化傳統相適應,不要違背當地的風俗習慣和各國的宗教信仰,特別是各地的忌諱。商業標志設計要顯示出企業或產品特色,商業標志設計的獨特性可以使企業在成千上萬的品牌競爭中脫穎而出,易于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商業標志設計應向消費者暗示產品的效用或質量,如利用諧音等等。